在以下情况下,需要申报印花税:
一、合同类
-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等合同,按购销金额的0.3‰进行缴纳印花税。
-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0.5‰贴花。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的0.5‰贴花。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0.3‰贴花。
-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等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各种运输方式的合同,按运输费用的0.5‰贴花。
- 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的1‰贴花。
- 借款合同:银行等金融组织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按借款金额的0.05‰贴花。
-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各种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的1‰贴花。
-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等合同,按所载金额的0.3‰贴花。
二、产权转移类
-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0.5‰贴花。
三、账簿类
- 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四、证照类
-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按件贴花5元。
五、特殊规定
- 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
- 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 对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六、免交印花税的情形
-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七、申报流程
纳税人需根据合同类型及金额,在合同签订或凭证书立时,按照上述税率申报并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申报地点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单位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纳税人则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需要申报印花税的情况涵盖了多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等,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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