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以下是申请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具体步骤和所需材料:
一、申请步骤
- 准备申请材料:
- 提交《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并注明撤销理由。
- 提供证明被申请商标功能退化成为通用名称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应重点证明商标从被核准注册前并非商品通用名称,到获准注册后演变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演变退化过程。
- 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 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还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 提交申请:
- 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或者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提交申请时,需确保所有材料齐全、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式。
- 等待审查:
- 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可能会通知商标注册人进行答辩。
- 商标注册人应在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答辩材料。
- 作出决定:
-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作出是否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
- 决定作出后,商标局会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二、所需材料
- 《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
- 申请书应明确撤销理由,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 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不得擅自修改格式。
- 证明商标功能退化成为通用名称的证据材料:
- 这些材料可以包括媒体报道、辞典记载、销售数据、消费者认知度调查等。
- 证据材料应重点证明商标从被核准注册到演变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演变退化过程。
- 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需提交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 商标代理委托书(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 委托书应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三、注意事项
- 申请撤销共有商标:
- 如申请撤销共有商标,应在“商标注册人”处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 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
- 如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
- 缴纳规费:
-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需按类别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查阅商标局官方网站。
- 查收商标文件:
- 申请人应密切关注商标局的通知和决定书,及时查收并处理相关文件。
- 申请复审:
- 如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综上所述,申请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同时,申请人也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标局的规定,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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